第八章 其  他

第八章 其  他

第七十四条 国库的各种缴(退、拨)款等会计凭证,分别由省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总署按本细则规定统一印制。各种会计账表,由省分库按本细则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十五条 各级国库使用的印章,原则上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发。

第七十六条 各级财政在银行的财政库款和预算外存款,均不计利息。汇款和拨款也不收费。财政机关需用银行的凭证也不收费。

第七十七条 经济特区国库的特殊问题,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https://www.daowen.com)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分库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参照各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6年3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格式(略)

格式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