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

第十三节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 代表处设立

第一百零八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https://www.daowen.com)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首席代表;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