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2026年03月08日
第五节 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第八十二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https://www.daowen.com)
(二)拟迁入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三)拟迁入住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四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外资银行不需进行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换领金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