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本管理

第二节 资本 管理

第九十三条 集团应当建立审慎、健全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同时要兼顾未受监管业务的额外风险和跨业经营的复杂情况。可根据集团发展情况,建立资本管理政策委员会,统一负责集团的资本政策、制度和规划管理,也可由集团母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负责。集团母公司应当保持集团范围的资本充足,缓冲集团经营活动带来的风险。资本管理要考虑和评估集团范围的风险状况。

第九十四条 资本管理政策应当经集团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定期审查,资本管理决策应当体现稳健的资本规划要求,并考虑压力情景下的结果。资本规划应当确保集团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的稳健性。

第九十五条 资本规划流程应当符合对整个集团范围以及单个被监管机构的资本要求。资本规划应当在考虑集团战略重点和经营计划的基础上设定与风险敞口规模和类别对应的资本充足性目标;考虑集团范围的风险状况、风险偏好及重要附属法人机构已暴露的相关业务风险对集团资本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识别和计量重大风险(包括表内、表外业务风险及未受监管实体的业务风险);量化内部资本目标,制定保持内部资本目标水平的管理计划,明确未达标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考虑当前和可预测的商业和宏观经济环境,采用前瞻性的压力测试识别可能的时间或市场状况的变化对集团资本状况带来的不利影响。

集团资本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规划周期(至少九个季度)内的资本预期使用和补充来源的评估及超过规划周期的资本潜在使用和潜在补充来源的预测评估。包括在预期和压力条件下,集团的规模、复杂性、风险状况和经营范围等。

(二)集团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的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评价集团活动产生风险的程序,确保资本与风险水平相适应;集团如何保持资本充足的战略;如何设定集团风险状况相关的资本目标、风险偏好;如何在预期和压力条件下保持超过最低监管要求资本;如何加强对附属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支持,在偏离监管资本要求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何加强对特殊目的实体、中间控股公司等未受监管实体的资本缺口管理;集团应当说明如何能够获得足够的合格资本覆盖缺口。

(三)对资本规划、发行、使用和分配的原则和规定的评估。包括内部资本目标,分红和股份回购的定量和定性规定,应对潜在资本不足的策略,围绕资本政策的内部治理程序等。

(四)对集团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有重大影响业务规划的任何预期改变。

(五)明确集团母公司与附属法人机构、附属法人机构之间进行转让的资本的性质以及对该类资本如何进行转让的说明。

(六)明确对未受监管实体持有足够的资本或可随时调用足够资本所做的安排。

第九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识别和明确集团内相互持股产生的双重或多重的资本杠杆,避免资本的重复计算。持续关注对于集团与其他集团之间的相互持股以及集团通过未受监管的中间控股公司对附属法人机构持股,充分考虑上述行为对集团资本管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九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减少过度资本杠杆对整个集团造成的风险。防范集团母公司将发债或借入资金以股权或其他方式注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将发债或借入资金以股权或其他方式注资集团母公司或其他附属法人机构对整个集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九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对附属法人机构的审慎管理。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法人机构的持股比例超过20%低于50%,并获得实际控制权时,只有按比例分配的合格资本高于附属法人机构资本要求的超额部分才可用于弥补集团或集团母公司资本。

第九十九条 按照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集团母公司应当通过逐步建立和强化内生经济资本管理,提升外部资本监管的有效性。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经济资本管理建设规划,逐步建立有利于经济资本计量的数据采集、模型选取等制度,并在有效计量经济资本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资本的预算分配制度,以及以经济增加值和经风险调整的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以提高与集团整体的业务发展及风险相匹配的资本计量和管理能力,提升资本使用效率。集团母公司应当通过集团内部审计,确保集团整个资本管理过程的完整性。

第一百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关注集团经营业绩是否能够支持整个风险资本要求,分析资产和权益增长率的水平和趋势对资本补充的影响,持续检查资产损失头寸的现有水平,关注集团母公司依赖的核心盈利或收入是否来自于非主营业务,强化在经营恶化趋势中通过盈利增加资本的管理能力,并提升通过存续股东增加资本、发行新资本工具或使用资本替代来源的能力。

第一百零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促进资本工具的创新,加强对资本工具的有效运用和合规性的管理,拥有分红支付优先权的股票不得作为普通股纳入一级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