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二章 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

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

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五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https://www.daowen.com)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六条 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人全称;

(二)受信人全称;

(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

(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