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2026年03月08日
第六章 监督
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交易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拟定辖区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并对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拆借备案系统进行的同业拆借交易进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发现同业拆借异常交易,认为有必要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报告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同业拆借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