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https://www.daowen.com)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资产证券化资格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