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点、抽查、再抽查

第四章 复点、抽查、再抽查

第十七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前应进行复点、抽查、再抽查。

(一)复点:指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交存的残损人民币进行的全额整点。

(二)抽查:指由专职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复点人员复点的残损人民币,按照总行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样复点检查。

残损人民币抽查比例为:20元以上券别各10%,10元、5元各5%,2元以下各券别由各分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如抽查中发现问题,可随时扩大抽查比例,直至全部复点。

(三)再抽查:指在残损人民币销毁前,销毁专职督查员监督销毁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总行规定的比例,对待销毁的残损人民币进行的再次复点检查。

残损人民币再抽查比例:5元以上各券别不得低于3%;2元以下各券别由各分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如再抽查中发现问题,可随时扩大再抽查比例,直至全部复点。

第十八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人员及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复点、抽查人员

1.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

2.经过上岗前的专业培训,能熟练掌握点钞技术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技能。

3.熟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有关规定。

(二)复点、抽查专职管理人员

1.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

2.熟练掌握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技能。

3.熟悉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制度有关规定。

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九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打洞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复点、抽查、打洞场地应相对隔离。

(二)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严格分开,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具有对工作现场进行全方位监督的监控设施。(https://www.daowen.com)

(四)配备无抽屉专用复点桌。

第二十条 严禁在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打洞场地存放无关物品。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从事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再抽查和销毁工作时,应统一穿着无兜、敞口工作服,佩戴专用标识牌。工作人员严禁串岗。

第二十二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实行定额管理。复点人员每人每天应复点10元以上各券别残损人民币不低于25捆,5元以下各券别残损人民币不低于15捆。各分支行可参照此标准自行制定辖内残损人民币复点定额及相应的奖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再抽查和打洞时,应有3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才能进行。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打洞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不得参与具体操作。

第二十四条 除以下情况,残损人民币应先打洞后复点:

(一)对移送异地销毁,制度健全,监控设施齐备,实现全方位监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实行全封闭管理的,复点5元以上面额残损人民币,可以先复点、后打洞,2元以下面额残损人民币由各行自行决定。

(二)对制度健全,监控设施齐备,实现全方位监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实行全封闭管理的钞票处理中心,复点残损人民币可以不打洞。

第二十五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再抽查过程中长短款及假人民币的处理:

(一)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实行账实分管、专款专用、年底结清。

(二)长短款的处理

1.残损人民币复点过程中发现长短款,经查确非本单位责任,经复点现场2人以上证明,由专职管理人员签章确认后,按长款退回商业银行,短款及时从备用金中补齐的原则,定期与商业银行结算;不能通过备用金解决的大额差错款,应及时与差错行联系结清补齐。同时,登记《残损人民币复点差错登记簿》。错款证明附原封签、腰条退差错行。

2.残损人民币抽查、再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长短款差错,按当日错款当日解决的原则,明确责任,及时结清差错款。同时,登记《残损人民币抽查差错登记簿》。

(三)假人民币的处理

在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再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假人民币,经查确非本单位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本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钞票处理中心在清分回笼券和复点、抽查残损人民币过程中发现的长短款及假人民币,经查确非本单位责任,由现场2人以上证明,现场负责人确认签章后,错款证明附原封签、腰条附及移交清单及时报送本单位货币金银部门。货币金银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行钞票处理中心应定期将残损人民币长短款、假人民币及回笼券质量情况报送本单位货币金银部门。货币金银部门应定期通报残损人民币复点过程中发现的长短款、假人民币及回收质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钞票清分处理设备清分出的残损人民币,视同已进行复点的残损人民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残损人民币出入库及调拨业务时,应按照货币发行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