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设立

第四节 贷款 公司设立

第三十一条 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https://www.daowen.com)

(一)有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二条 设立贷款公司,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第三十三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

(一)出资人为境内外银行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三十五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贷款公司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