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

第七节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托管业务的部门;

(二)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的条件;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已获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不需进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申请,但应当在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后5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https://www.daowen.com)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者展业计划;

(三)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为从事该项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

(四)申请人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