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务风险
2026年03月08日
第六节 新业务风险
第六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新业务进行定义,明确新业务试点开展的具体流程、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以及实施前的测试工作等要求。对于提交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查的创新试点项目,应当重点审查新业务的创新性及风险管理计划。集团的新业务制度应当随着市场情况、监管法规发生变化而更新。
第六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在新业务已成功实施,且识别、评估、处理、监控风险的流程已就绪的情况下持续开展该业务。新业务运作中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到新业务计划的制定及测试阶段中。
第六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制定防范新业务风险的制度,并对新业务及其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析新业务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分析新业务与集团主业的关联度情况以及新业务收益成本;(https://www.daowen.com)
(三)描述相关金融产品和相关目标市场;
(四)描述新业务活动可能给集团带来的风险,以及任何已有的风险管理程序和系统的细节,包括风险定义、量化、管理和控制的程序;
(五)评估新业务活动对集团整体财务状况和资本水平影响程度;
(六)描述相关会计核算、交易组织架构以及关键风险控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