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2026年03月08日
第六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四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人应符合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收购村镇银行,申请人应符合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收购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除外)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其他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成熟的金融商业模式;
(三)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五)监管评级良好;
(七)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https://www.daowen.com)
(八)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的对外投资风险的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能力;
(九)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十)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