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命令与销毁表
第四十三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命令(以下简称销毁命令)是各分支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以行政命令形式下达销毁点用以销毁残损人民币的依据。销毁命令分为纸质销毁命令和电子销毁命令。
纸质销毁命令是指签发库以纸张为载体向销毁点下达的、用以销毁残损人民币的行政命令。电子销毁命令是指签发库以电子信息为载体向销毁点下达的、用以销毁残损人民币的行政命令。
第四十四条 销毁命令一式两联,分别由签发库和销毁点持有。销毁命令应具有下列要素:
(一)签发库、销毁库名称,签发日期,销毁命令号,券别,分券别金额,合计金额及其大写、单位;
(二)相关印鉴。包括签发库、库主任、处长、复核、经办人员印鉴。
第四十五条 销毁命令应使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签发。如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可暂用手工签发销毁命令,待信息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将手工签发的销毁命令补录到信息系统中。每个残损人民币销毁命令合计金额应为千元的整数倍。
第四十六条 签发库签发的纸质销毁命令应做到内容完整、字体规范、印鉴清晰,交叉复核。销毁命令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
打印不合格的销毁命令,应加盖“作废”戳记后专门登记,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第四十七条 签发库签发的电子销毁命令应经处长授权,有关责任人员使用电子签名签发,并将电子销毁命令打印输出备查。(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八条 销毁点接收到签发库下达的电子销毁命令后,应经处(科)长授权,打印电子销毁命令,凭以销毁残损人民币。
第四十九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命令下达销毁点后,因故确需调整的,应经签发库同意,将原销毁命令撤销,重新签发销毁命令,并通知销毁点将原销毁命令退回。
撤销的销毁命令,应由签发库销毁业务经办员加盖“撤销”戳记后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销毁点收到销毁命令后,应在1个月内执行完毕。销毁命令不得跨年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钞票清分处理系统销毁残损人民币不签发销毁命令。
第五十二条 每日钞票清分处理系统销毁业务结束后,钞票处理中心应根据钞票清分处理系统打印出的清分报告汇总编制钞票自动处理系统销毁信息单一式两份,加盖经办人、清分现场负责人、钞票处理中心负责人及带行名的清分业务专用章后,交货币金银部门发行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一个销毁命令执行完毕,销毁点应编制分券别、金额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表一式二份(见附表),加盖销毁点行章及销毁专职督查员、销毁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签章,一份发行会计作残损人民币销毁出库汇总凭证附件,一份上报分库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