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八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三)有有效识别和控制新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新业务操作规程;

(四)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开办新业务所需的合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https://www.daowen.com)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前款所称其他新业务,是指除本章第一节至第七节规定的业务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可以开办,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开办的业务。

第一百七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银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