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简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美元计算,以下简称RQFII额度);
(二)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等值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RQFII额度(折合美元计算);
(三)不超过50亿美元(含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https://www.daowen.com)
(四)不低于2000万美元。
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申请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向托管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填写《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二)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托管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R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内,将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申请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备案表见附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托管人。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增加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
(二)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在政府网站(www.safe.gov.cn)公告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投资额度的合格投资者,若申请增加投资额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取得的投资额度未超过基础额度的:若已取得的投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之和仍未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若已取得的投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已取得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按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
合格投资者汇入资金为非美元货币时,应参照汇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合格投资者汇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
本金锁定期自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等值2000万美元之日起计算。
上述所称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