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划管理
2026年03月08日
第二章 计划
管理
第七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一)残损人民币销毁指令性计划是指总行制定下达的各分支行须严格执行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https://www.daowen.com)
(二)残损人民币销毁指导性计划是指各分支行在完成总行制定下达的残损人民币销毁指令性计划的基础上,根据辖内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和现金投放、回笼等情况,自行确定数量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
第八条 根据总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文印发)及清分参数,对采用钞票清分处理的系统销毁残损人民币,不实行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管理。
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和各地实际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钞票清分处理系统清分参数。
第九条 各分支行应根据辖内市场货币流通状况、销毁能力,编报分券别、金额的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申请,于每年1月20日前以行发文形式报总行。
第十条 总行根据人民币印制生产、货币发行、市场货币流通状况及销毁能力等情况,结合各分支行上报的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申请,编制下达各分支行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在总行下达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之前,各分支行可在总行上年度下达的各券别残损人民币销毁计划的30%内组织残损人民币纸币的销毁。
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辖内市场货币流通状况、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执行情况、残损人民币销毁能力,提出残损人民币销毁年度调整计划的申请。残损人民币销毁年度调整计划申请应于每年8月31日之前以行发文报总行。
第十二条 总行根据全国发行基金库存,现金投放、回笼及残损人民币回收等情况,对各分支行上报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调整计划申请做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