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

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是指巴塞尔委员会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指标。

第五条 本指引规定为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银行可以自行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本指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