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账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https://www.daowen.com)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