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节 金融资产 管理 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六)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八)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