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五节 开办离岸 银行业务

第九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四)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五)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六)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二条 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