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2026年03月08日
第六节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二)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四)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未受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三十一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主要策略、相关市场分析、管理与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资源保障情况以及网点和人员规划;
(三)与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包括理财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外汇投资或者交易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制度;
(四)与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托管协议草案;
(六)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