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附  则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外汇账户使用证》及《登记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账户开立核准件”,“账户变更核准件”,“异地开户备案件”,“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各分局自行印制,有效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