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停止流通人民币、不合格人民币的销毁应依照本办法执行,账务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https://www.daowen.com)
附表:残损人民币销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