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三十六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第三十八条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https://www.daowen.com)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上一会计年度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