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七十六条 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https://www.daowen.com)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七条 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