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披露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等12个指标。
第八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第九条 金融机构间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
第十条 金融机构间负债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
第十一条 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股票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
第十二条 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
第十三条 托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承销额是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在境内外承销的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总额。(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五条 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
第十六条 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是指商业银行为交易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证券余额和可供出售证券余额之和。
第十七条 第三层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运用非市场可观察参数计算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余额。
第十八条 跨境债权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居民的直接境外债权扣除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之后的最终境外债权。
第十九条 跨境负债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居民的负债。
第二十条 本指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披露指标依据本指引附件,采用上一年度或年末时点数据,并按照银监会资本监管有关规定并表口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