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理合同》的条款部分
对于单纯以融资为目的操作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客户,通常会把保理简单地视为融资工具的一种。由于习惯于向银行贷款,一般不太会对合同条款提出任何异议,尤其是谈判地位处在弱势的中小企业。对于有坏账担保需求或比较优质的大客户,就会经常针对以下重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一)要求部分应收账款转让
当核定的保理额度不够覆盖全部的账款,会要求修改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只愿意进行部分账款转让。其中,如果是操作有追索权保理,可能会要求只转让有融资的账款;如果是无追索权,则转让买方信用风险额度承保范围内的账款。鉴于对买卖双方整体交易全貌的了解,以利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融资回款的需要,一般情形下,专业的保理商通常不会答应部分转让的要求。但市场上确实有部分保理商对有追索权业务给予客户相对宽松的配合条件。客户要求部分转让的理由不外乎:①认为超过额度的账款没有得到融资或担保的服务,不愿多负担成本;②计划将超过额度的账款另行向其他机构寻求办理融资或担保。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陈述过应收账款全额转让的重要性,所以,在坚持这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针对超过额度账款的收费给予客户部分或全额减免,降低客户负担的成本,以获得全额转让账款。
此外,针对无追索权业务还有几点必须提醒:
(1)坏账担保的额度通常是循环额度(Revolving Credit Line)。虽然超过额度的账款暂时不在承保范围内,一旦买方支付了前面的账款,后面的账款将依序递补进入承保额度内。但如果对于超过额度的账款减免收费、不予承保,即使买方付款,也不能递补进入承保范围。万一买方发生信用风险,保理商不需要负责对此进行担保理赔,客户反而失去了原本办理保理业务的目的,所以,也可借此尝试说服客户。
(2)除了核定循环使用的额度外,保理商也可以针对特殊情况核定一个不循环、一次性使用、临时性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order approval)来覆盖超过的账款。当这些账款被支付后,额度就会自动消失。部分保理商有时会针对客户季节性旺季的需求给予此类型的额度。(https://www.daowen.com)
(3)如果涉及双保理业务,由于实际的承保人是合作的进口保理商,在国际双保理架构下,依据《国际保理通用规则》,出口保理商必须将对同一买方的账款全部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违反这个规定,进口保理商可以免除担保赔付的责任。因此,必须事先与进口保理商协商,取得同意部分账款转让或给予临时性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否则,出口保理商同意了客户的要求后,就必须自行承担无法获得担保理赔的风险。
(二)缩短担保赔付期限
即要求保理商对于担保赔付的期限予以缩短或一旦逾期就予以赔付。担保赔付期限一般为账款逾期90天,实际操作中比一般的信用保险产品赔付时间缩短不少,已经很有竞争力。另外,可以向客户陈述如果账款逾期很短的时间就进行担保赔付,保理商在进行理赔后,按既定程序会立即对买方进行追讨,包括进行法律诉讼。一旦通过法律途径启动追偿的动作,买卖双方肯定是很难继续进行交易的,故提醒卖方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后果。
(三)对于商业纠纷定义的争论
由于商业纠纷属于免赔范围,所以多数客户特别关注,有时要求清晰列举所有商业纠纷的情形。由于现实中很难提前预知所有情况,保理商一般不会答应此类要求(保险公司亦是如此),但要向客户委婉解释只要客户解决了商业纠纷(没有不利于保理商的条件)或取得法律上的胜诉判决,保理商仍然对原先账款履行承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