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不符的处理
单据不符的处理,不是要保理商处理单据本身,而是面对单据不符的情形采取何种行动,最终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办理保理融资。单据不符的情况形形色色,一般处理原则如下。
(一)实质性不符、不可修补型
出现这种类型的单据不符,很多属于违反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所以,应尽可能地回避接受办理业务,毕竟所埋下的隐患太大。
(二)实质性、可修补型
这种类型的不符点影响大,但不符点明确与定性,多数必须与买方或进口保理商协商,针对性强。保理商处理的原则是,①要求卖方必须完全按照保理商专业的指示来处理不符点,不要擅自做主;②出具的指示必须明确,如涉及对外发送书面文字的,最好代为拟定稿件内容;③坚持一切必须有书面的确认。
(三)表面性不符
因为行业太多、国内商业习惯不够规范,可能出现单据不符的情形太多。加上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观地说,这类型单据不符,有些是非常容易处理、简单判定即可,个别情况却也令人陷入两难的境地。先举出一个同样开头、不同结局的小案例加以说明。(https://www.daowen.com)
A公司、B公司都是C公司的供应商,都刚从同一家保理商获得同样金额的保理融资额度,其中,融资条件中要求卖方必须取得买方以公章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细表)》。当两者提交文件进行转让、准备办理融资时,同时被审查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细表)》盖用的仅仅是C公司采购部门章;于是保理商提出单据不符,要求两公司更正。A公司表示落实条件确实有困难,希望变更操作条件,被保理商拒绝,因而无法办理融资。B公司则顺利取得C公司的盖章确认,办理了融资,却在1个月后,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保理商之后向C公司催收款项,C公司告知不知道应收账款转让的安排,当保理商提示经盖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细表)》后,C公司否认曾经盖章,声称公司盖用公章有严格的申请审批使用程序,经查证,并无此项用印记录;并同时指出了印鉴的细微差异之处。最后,鉴定证明印鉴是伪造的。
这个例子简化了一些情景,读者肯定也能得出很多感想;但必须回到一个基本的认识或怀疑:面对同一买家C公司,为何A与B办理盖用公章的结果却是完全相反呢?当情景答案更改为印鉴是真的,但C公司仍否认曾经盖用,那又会引起怎样的思考?
举了上述例子,似乎没有给出任何答案。现在介绍一下处理表面性不符的原则。
(1)处理表面性不符的问题,首先是要探究什么是真实的情况。在这个例子里面,A拿不到买方的确认,B却办成了,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2)发现不符疑点后,最好咨询与项目有关的各条线人员意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不同视角的专业意见。例子里面就是把这个问题推给市场、风险人员等,供他们进一步讨论。
(3)可以使用基础事实材料,进行交叉钩稽。例如提问A,为何B能办到,但你不能?反之,提问B,为何A办不到,你办得到。
(4)如果条件许可,实地查核真实情况。可以连同A或AB一起拜会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