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无论是基于市场原因开展业务的需要,还是为了资金调度所做的财务安排,我国出口商(母公司)通过在境外设立关联公司负责对外接单、对市场进行销售的情形愈来愈普遍。这种贸易模式的共同点是国内母公司的出口是关联方交易,以赊销条件来进行结算,账期一般是90~180天;然后,境外关联公司通常也是给予买方赊销结算条件,等待境外关联公司从买方收回款项再支付给境内的出口母公司。由于母公司的出口是关联交易,银行通常比较关切,提供融资支持的意愿不高;加上全程都是赊销交易,周期较长且有买方付款的信用风险,国内母公司对如何控制境外应收账款风险及加速资金回流的问题就会特别关注。
背对背保理模式(Back-to-Back Factoring)(也有保理商称之为回流保理),是指境内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卖方”)以赊销方式通过境外代理商或关联公司(含自贸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下统称为“代理商”)间接地对境外(含自贸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终端买方(以下简称“买方”)销售,在国外进口保理商负责催收账款、控制买方回款的前提下,出口保理商对卖方提供融资、账款管理等保理服务。
背对背保理模式下通常有两段应收账款:第一段卖方与代理商的应收账款(以下简称AR1)、第二段代理商与买方的应收账款(以下简称AR2)。原则上,对于卖方和代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出口保理商提供卖方有追索权保理服务;代理商和买方的应收账款由进口保理商提供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对于两段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均采取明保理模式进行操作。同时,进口保理商在出口保理商必须有同业往来的授信额度,如此将买方信用风险转化为对进口保理商的授信风险。
背对背保理模式的核心之一是出口保理商获得代理商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保障,并且该债权由进口保理商提供坏账担保。根据进口保理商与代理商是否处于同一国家(地区),分如下三种具体操作模式。
(一)代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属于同一国家(地区)
当代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都位于同一国家(地区)情况时,AR1由出口保理商办理国际双保理业务,AR2由进口保理商叙做单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双+单”保理模式),如图10-1所示。

图10-1 “双+单”保理模式
“双+单”保理模式下,出口保理商与卖方签署《出口保理合同》和补充协议,提供卖方有追索权保理的服务。进口保理商与代理商针对AR2共同签署相应保理合同,由进口保理商提供坏账担保、账款催收及管理的服务。基于业务操作需要或当地法律要求,进口保理商如需与出口保理商、代理商签署三方协议文本,补充约定进口保理商有权将买方付款按出口保理商指示路径支付,以冲抵出口保理商提供给卖方的融资款项。
(二)代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不在同一国家(地区)(https://www.daowen.com)
当代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不在同一国家(地区)时,AR1由出口保理商办理国际双保理业务,代理商所在国家地区保理商(以下简称“中间保理商”)作为AR1的进口保理商,同时作为AR2的出口保理商,与AR2的所在地进口保理商开展国际双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双+双”保理模式),如图10-2所示。

图10-2 “双+双”保理模式
在“双+双”保理模式下,出口保理商与卖方签署《出口保理合同》和补充协议,提供卖方有追索权保理的服务。中间保理商与代理商签署另一份《出口保理合同》,由进口保理商提供买方的坏账担保、账款催收及管理的服务。基于业务操作需要或当地法律要求,中间保理商如需与出口保理商、代理商签署三方协议文本,补充约定中间保理商有权将买方付款按出口保理商指示路径支付,以冲抵出口保理商提供给卖方的融资款项。
(三)代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位于不同国家(地区)
当代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位于不同国家(地区)时,AR1由出口保理商办理单保理,AR2由出口保理商办理国际双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单+双”保理模式),如图10-3所示。

图10-3 “单+双”保理模式
“单+双”保理模式下,出口保理商直接与卖方、代理商分别签署相应的《出口保理合同》和补充协议,同时签署三方协议,补充约定代理商同意经由进口保理商收取的款项,可直接全部或依约定部分汇入出口保理商指定账户,以冲抵出口保理商因受让卖方应收账款而对代理商产生的应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