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付款的处理

二、间接付款的处理

(一)间接付款的定义与风险

当买方对保理的账款进行付款时,却没有将款项直接支付到保理商指定的账户,而是付给了卖方或其他的第三人,这种情形被称为间接付款。尽管保理商通过受让了卖方转让的债权而成为买方的实际债权人,一旦买方向其他人(包含卖方)进行了付款,理论上,保理商有权要求买方对账款进行第二次付款,但这也必须是在明保理的模式下;如果是暗保理,保理商并没有权利要求二次付款。即使是操作明保理,毕竟保理商没能收到买方支付的款项,如果之前为卖方办理了保理融资,在失去控制回款清偿融资的情形下,保理商就完全暴露在融资风险的敞口下。必须特别提醒的是,一般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由于各方配合生疏或买方来不及更改付款的路径,难免有间接付款的情形发生,此时应提示买方注意保理业务的安排,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但是,如果配合保理业务往来已经有段时日,突然发生间接付款的现象,就必须引起保理商的高度重视,这通常是卖方有潜在风险的先兆。

(二)间接付款的表现形式与处理

依据上面的定义并结合业务实践的经验,在操作保理业务的过程中,常见间接付款的情形有:

(1)买方签发商业支票、汇票或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的方式交付卖方进行付款。

(2)买方直接将货款汇入卖方在非保理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3)买方的关联公司代替买方支付保理对应的账款给卖方。

(4)非关联的第三人代替买方支付保理对应的账款给卖方。

(5)买方的关联公司代替买方支付保理对应的账款给保理商。

(6)非关联的第三人代替买方支付保理对应的账款给保理商。

(7)买方将对应保理账款的货款支付给非保理商和卖方的第三人。

发生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保理商应该要求卖方立即将收到的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持有或将收到的货款支付到保理商的账户用以清偿保理融资款项,同时,联合卖方主动再联系买方重申保理付款的安排。

发生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除了要求卖方立即返还货款、清偿融资外,还必须深入了解为何买方的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的第三人会代替买方付款给卖方,连接卖方/买方、买方/第三人或直接三方之间是否存在上中下游的买卖关系或三角债的互相支付冲销的约定。由于这种情形增加了第三方,导致保理商受让债权,对买方直接付款的期待落空;再则,一家独立的公司不会没有缘故地对外进行支付。所以,无论卖方给出何种的解释,一定要求提交能够合理、合法地说明相关各方关于付款安排的书面文件,再进行判断与处理。

如果发生第五种和第六种情形,保理商因为收到了付款,明显降低了融资的风险,但对于前述调查第三方付款安排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仍然不能忽略,否则,一旦第三方主张保理商不当得利,在没有对应的债权债务基础下,只怕保理商还是得返还款项,不得不慎重。

第七种情形下的保理商与卖方都失去了对货款的控制权,除了保理商是刚刚承接卖方从其他保理商移转过来的项目,买方尚未更改付款路境外,基本属于最危险的间接付款情形。这种结论的基础是,作为债务人,买方不会无故地将货款支付给卖方以外的其他人,除非是卖方的指示。卖方指示买方将原属于自己的货款(转让后已经属于保理商)支付给他人,通常原因无非是:积欠了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即将到期或已经逾期(如其他保理商也办理了保理融资、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贷、供应商货款、员工薪资、股东借款等),但支付现金能力存在严重不足;另外就是为了进行脱产。无论以上何种原因,卖方一般都有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保理商都必须快速果断地进行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三)间接付款的管理

对间接付款的管理主要分为预防和发生后的处理两个方面。

1.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和避免间接付款的发生

(1)督促卖方真实签发《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如有),确保买方充分知悉卖方与保理商的合作安排,提示买方对于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支付给保理商之后才能解除债务上的法律责任。

(2)卖方每次转让应收账款时,都应确保卖方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细表)》,除了是履行有效的转让通知,还必须明确买方应该采取的付款方式和保理商的收款账号(保理商可能会依据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通知方式而调整)。

(3)保理商应该与买方建立固定的联系窗口,经常保持联系,特别是在与客户合作初期及应收账款临近到期之时,若有异常或不利信息,可以尽早得知。

(4)根据保理系统生成的对账报表或催款报表,定期对账。必要时,采取随机性地抽样对账,及时发现间接付款。

(5)对于大额账款、集中到期账款或突然大幅增加的账款,除了应提前一周提示买方事先作出资金安排外,必要时向对账人员了解交易情况的变化。

(6)对于付账的记录,应该逐笔检查原始凭证,确保由买方直接付款的真实性,这是发现间接付款最直接的手段,绝不能因为收到了付款,就忽视了付款的来源。

2.迅速处理已发生间接付款的情形

(1)对于发现间接付款现象,无论属于哪一种类型,必须立即在保理系统中记录,并通知有关人员协商处理,不能轻视或拖延。

(2)保理商同时必须督促卖方将款项转付至保理商的账户内,或自行划款清偿融资,并要求卖方与买方进行协调(保理商最好陪同协调),确保今后应遵循保理商的要求支付,不出现类似现象。

(3)进行深入的调查,确定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及入账凭证是基本手段。切记,包含卖方转账的情形都属于间接付款,必须要求卖方提供买方付款给他的原始入账凭证。①考虑正常的结算期限、付款时间与进入保理商账户时间是否接近,核查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的违规情况。②核实买方是否有实际付款;如果没有进行付款,必须查核原因;如果有商业纠纷,是还没到达买方统一对外支付货款的日期,还是根本就没有存在交易。

(4)对于发生在账款到期时或到期后的间接付款,保理商通常有机会发现并进行处理。但如果买方是在账款到期日之前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卖方,由于保理商通常习惯关注到期(逾期)账款,这种间接付款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对账动作除了关注到期(逾期)的支付情形,也必须关注总账款余额,以便尽早发现异常。提示:这种类型的间接付款通常反映卖方的资金流确实非常紧张,保理商处理的态度必须更加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