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逾期催收

二、应收账款的逾期催收

经过前期对账、提醒付款的阶段,如果应收账款到期(或到期几天,通常一周内)没有收到买方的付款,保理商就进入应收账款的催收阶段。保理商对于应收账款催收的方式以及催款的周期,通常会制定一套操作流程,但实务上有时也会考虑当地的交易与行业习惯、卖方的主动要求、买方的资信和付款记录、买卖双方的往来记录与关系、事态的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对不同的买方采取不同的催款方式和周期。此外,关于催收态度的掌握,一般应该考虑卖方的意愿,而卖方通常会希望采取温和方式,不要影响买卖双方之间的生意关系。必须提醒的是,诚信是一切生意关系长久发展的基础,对于卖方和保理商都是一样的。如果买方没有正当理由却长期拖欠不付款,强硬的催收态度是必须的,否则,最终会伤害保理商和卖方的权益。

如何进行催收的工作?有些保理商确实会以事先与卖方商定的方式来处理,但这只限于重要的客户。每一家保理商对逾期账款的容忍度不同,以下按照比较通行的原则进行介绍。

(1)发票到期(或逾期一周内)而买方仍未付款时,向买方以电邮或传真的方式发出一份《逾期发票付款提示函》(样本如附表八),列明已到期的发票明细,并使用恰当的文字提示买方应及时进行付款。

(2)在发出第一份提示函后的一段时间(例如7~10天)内,如果买方仍未付款,也没回应正在准备付款的安排,保理商会发出第二份提示函。第二份提示函所使用的文字和语气肯定会较之前加重,以进一步催促买方付款。

(3)如果发出第二份提示函约一周后,买方仍未付款的话,保理商会即刻发出第三份提示函来进行催款。除了书面催收的动作外,保理商通常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电话催收或必要的实地走访。

(4)在保理商连续发出三份提示函或账款已经逾期超过一个月时,如果买方仍未付款的话,保理商会动用各种渠道和方式与买方协商,同时考虑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收款。(https://www.daowen.com)

(5)在友好协商没有得到预期结果或根本无法进行协商以后,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由内部律师或法务人员起草一封最后的提示函(此时称之催收函比较贴近实际情况),在采取具体法律行动之前发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出最后的提示函之前,保理商通常会事先将内容知会卖方,如果卖方反对保理商即将采取的法律行动的话,绝大多数保理商会将该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卖方(有追索权情形下),同时要求卖方偿还对应的保理融资(如有)。

(6)如果卖方没有反对发出最后一份提示函,而在进行最后提示后买方依然不付款,多数保理商会评估对自身权益的影响程度,如是否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是否存在保理融资风险敞口等,决定最后是否真正启动法律程序的追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在有追索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由于应收账款债权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真正的合法债权人已经不是卖方。当催收手段发展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的时候,买卖双方的客户关系对保理商而言将不再重要。如果保理商承担了买方的信用风险,基于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即使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保理商仍必须果断执行(除非卖方同意保理商可以进行反转让,免除担保赔付的责任)。

应收账款的催收有时是一种艺术,尤其是在一些商业信用体系不够规范的环境中。但是,无论环境是否特殊,保理商对日常买卖双方的付款情况必须进行动态监控,以便尽早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在业务实践中,及时与买卖双方沟通,分析问题,既要保障自身的权利,也要恰当地把握催收的态度与方式,协调好三方之间的关系。有时因为催收接触买方,有机会介入提供买卖双方更多的服务,使得三方的合作关系更加紧密。

应收账款的催收不仅仅是债权清算的问题,其实还涉及对买方的信用管理和买卖交易关系管理等,成为企业赊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理商专业程度的重要体现。保理商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建设高效的保理系统和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

以上对应收账款催收的介绍是以国内保理业务为背景,对国际保理而言,道理是相同的。在双保理合作架构下,出口保理商通常经由进口保理商向买方(进口商)进行催收,这就等同于进口保理商的国内保理业务催收,催收的原则和流程与上面的介绍内容大体相同,有区别的仅仅是个别法律规定和商业习惯的不同(例如,英国保理商通常不会对于逾期两周内的账款进行催收)。所以,作为出口保理商,在进行出口应收账款的催收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合作的进口保理商的催收程序,避免无效联系,甚至引起不必要的误解。进口保理商的催收程序,一般会在它提供的《进口保理商信息表》(Import Factor Information Sheet,IFIS)中揭示(样本如附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