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核心企业为业务主体(针对核心企业向下游的销售)
即向下游销售的核心企业为业务主体的保理模式。
(一)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1.营销要点
核心企业很多为上市公司,因为要在季末、半年末、年末披露财务报表,会在此时间点有优化财务结构的需求,无追索权保理正好可以满足这个需求(不同于其他类融资,虽然企业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但借款负债不增加),并且保理的此功能是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在内的其他交易融资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2.操作模式与流程
Z集团通过其租赁公司向终端客户以设备租赁形式完成销售,终端客户按36期历时3年向租赁公司支付款项,租赁公司产生大量应收账款。为改善其报表以及现金流,银行提出如下方案:
向租赁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Z集团出具设备回购承诺,承诺如果终端承租人无法按期支付应付租金,则无条件回购设备,回购款项用于偿还设备融资租赁款。因此,Z集团等于向银行承担终端承租人付款的风险,银行向租赁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承租人各期租金回款至银行指定账户。
操作流程如图9-6所示。

图9-6 以向下游销售的核心企业为业务主体模式下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3.业务要点
如果业务主体自行回购应收账款,审计师一般会认定此类为有追索权业务;假定其他的第三方承诺可以在买方不支付时购买应收账款,则如果此第三方与卖方为关联企业,且有合并报表需要,则也无法被认定为无追索权业务;由第三方回购设备较为隐性,一般问题不大(少数情况可能受到报表合理性质疑)。
(二)出口保理业务
1.营销要点
一些核心企业在采用赊销方式出口时,有时会担心买方付款资质,希望资金能安全收回,有时也有希望提前收汇结汇的融资需求以及外汇避险需求,出口保理融资便可满足这些需求。利用银行保理商网络资源,找到境外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提供收款服务或者提供融资等,便可在核心企业将出口债权转让给银行及境外保理商时,提前收汇结汇(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融资),并且在账款到期前有保理商确保收款安全。
2.操作模式与流程
G公司是知名的电子部件生产企业,产品销往我国台湾、美国、欧洲等各地。为保证安全收汇,并及早实现外币回笼以便及时地对外采购,银行提出如下方案:
向G公司发放出口保理融资,并采取由境外合作的进口保理商提供融资资金方式,以获得境外便宜的外币资金。
操作流程如图9-7所示。

图9-7 以向下游销售的核心企业为业务主体模式下出口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3.业务要点
对于核心企业通过境外关联公司或者代理商出口的销售业务模式,可以用背对背保理业务服务其出口需求,即通过将核心企业向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予银行,将关联公司再向终端买方销售的应收账款转让予银行或者与银行合作的保理商,控制终端买方回款及关联企业公司付款流程,来向核心企业提供出口保理相关服务。
本指引是产业链保理运用的基础框架与模式的指引,保理商有必要细化针对特定领域/区域、行业、业务模式的应用规划,如此才能确定出重点行业、客户与项目,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跟踪与开发产业链保理项目。
在业务实际推动与应用中,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应注重发挥保理自身各类产品组合以及保理与其他产品的组合优势,这样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建立差异化的核心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