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纠纷的处理
前面介绍了商业纠纷对保理商的权益(尤其是已经提供保理融资的安全性)有很大的影响,保理商在处理商业纠纷时的态度必须积极与谨慎。由于卖方是纠纷的主角,能否有效顺利地解决商业纠纷,卖方的态度就起到了绝对性的作用,所以保理商一定要确定卖方的责任义务、采取措施敦促行动。一般原则如下。
(1)对发生纠纷的账款(已经核准承保)立即转为暂时不予承保,等待商业纠纷的解决。
(2)采取前面介绍的包括不继续提供融资、回收货款的全部进行冲销融资款等措施。
(3)要求卖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都必须积极努力地去解决并及时(不得超过要求时限)向保理商通报解决纠纷的进展情况。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依据FCI《国际保理通用规则》规定,出口保理商在收到进口保理商发送的商业纠纷通知后,必须及时向进口保理商通报解决的进展情况,如果超过60天仍没有进行任何通报,进口保理商有权直接反转让应收账款给出口保理商。参照这样的精神,保理商通常要求卖方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通报纠纷解决的进展情况,用来证明卖方确实努力地作为,积极地解决商业纠纷。如果卖方没有履行这种积极作为的义务,或没有及时履行通报进展的告知义务,保理商可以反转让账款,彻底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这项要求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卖方出现懈怠,督促其能够积极作为,让纠纷能够尽速得到解决。
关于商业纠纷的处理解决,实务上有些通用的惯例或流程。
(一)保理商发出《商业纠纷通知书》
保理商发出《商业纠纷通知书》(样本如附表十一),将纠纷的原因告知卖方,并提示卖方在一定的期限内解决纠纷,及时(不超过要求回复的期限,视纠纷性质而定,一般为7天)告知保理商有关纠纷解决的进展情况。同时,追踪卖方签收回执《商业纠纷通知书》,确保纠纷通知的送达。
(二)内部采取必要措施
内部讨论是否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如暂停发放新的保理融资、要求转让新的应收账款债权、要求买方自行以现金清偿涉及纠纷账款的融资及将所有回款进行冲销保理融资等。(https://www.daowen.com)
(三)协商解决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般而言,卖方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解决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两种。
1.买卖双方和平协商解决
(1)保理商给予买卖双方和平协商解决纠纷的期限各不相同。《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的规定为180天,国内保理商在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模式中,对于这个期限的设置一般不会过长,主要是为了督促卖方能够积极努力地尽快解决所面临的纠纷问题。
(2)如果卖方没有在要求的时限内告知保理商关于纠纷解决的进展,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解决纠纷,也没有开始采用法律行动来解决纠纷,保理商会将有关纠纷的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给卖方,由卖方自己直接向买方收款,保理商不再对该笔账款承担任何责任。
(3)如果卖方明确表示已经解决纠纷或纠纷根本不存在,卖方需要向保理商提供相关细节,尤其是书面材料;保理商还将继续向买方进行收款。但没有得到买方的确认(国际双保理业务时,得到进口保理商的确认)前,应收账款依然处于纠纷状态,保理商并不承担有关的担保赔付责任。
2.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1)无论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都被视为法律手段。如果买卖双方的商务合同有明确具体的约定,肯定要参照执行。
(2)参见《国际保理通用规则》规定,采用法律方式解决的期限为3年。这主要考虑了跨国贸易涉及的司法程序和效率,同时可能也是亚洲出口保理商群体在FCI发挥的影响力。保理商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通常会对仲裁和诉讼的纠纷处理期限进一步区分。显而易见,采用仲裁的方式效率要高得多,成本也更节省。
规定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期限,主要还是为了督促买卖双方尽快地解决纠纷。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了纠纷,保理商就必须按照仲裁或司法判决的结果就已经确认解决的账款部分履行相应的坏账担保责任;同时也可以将未被确认的账款反转让给卖方。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仲裁或诉讼,则保理商对纠纷的账款不再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