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历程
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境外机构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账户,实际上允许非持有离岸业务牌照的银行也可以吸收离岸客户的存款。新政为出口保理商控制境外公司的付款提供了必要的操作条件,即在保持客户原有经营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出口保理商可以要求境外最终买方对境外代理商或关联公司的付款账号更改至开在银行的境外机构境内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NRA账户)。
2010年下半年,出口保理商在拜访集团客户时,了解到该集团刚刚收购了当地另一家台资企业K。K为典型的代工企业,主要从台湾IT厂商采购面板,加工成液晶显示器和电视机后,通过香港关联公司B(与K企业属于同一集团)销售给美国、欧洲等客户,结算账期一般是60~90天。K企业注册资本金为2 000万美元,受2008年金融危机后续影响,近年来销售收入大幅下滑,代工毛利率很低仅约3%,资产负债率超过了70%,同时土地厂房已抵押给了其他的金融同业。
尽管表面看来K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但经过仔细分析,了解到K企业被收购后,改变了原来被台湾母公司占用资金和转移利润的局面,而且随着全球经济的回暖及所在集团对其定位的确立,其经营情况将逐步好转,公司仍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仍值得介入营销。但在集团表示不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且土地厂房已经被抵押的情形下,(银行)保理商决议提供同业不擅长的背对背保理服务给K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贸易流程,保理商按照第三种单+双背对背保理模式设计了操作流程,如图10-4所示。
(1)终端欧美买方根据其需求量下单给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通过集团内部ERP系统下单给K企业。
(2)K企业备料生产后直接出货终端买家,同时通过ERP系统根据下单情况,开立向香港B公司销售的发票,香港B公司相应开立向终端买家销售的发票,香港B公司定期与终端买家对账,通过邮件确认其应付香港B公司的账款。(https://www.daowen.com)

图10-4 K企业“单+双”背对背保理操作流程
(3)K企业、香港B公司将各自的订单、发票、K企业向终端买家发货的发货单/海运提单、对账单等相关单据(K企业的报关单后补)提供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进行单据审核及AR1、AR2账款的匹配,完成AR1、AR2账款的转让(AR1为向出口保理商的单保理转让,AR2为向出口保理商转让,再由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转让的双保理转让)。
(4)出口保理商按照AR1、AR2账款孰低原则,依照出口保理商设定的比例,向K企业发放保理融资。
(5)终端买家依照约定的结算条件向香港B公司进行付款至B公司在出口保理商开立的NRA账户。NRA账户收到AR2货款后,香港B公司依据先前三方协议的要求向银行(同时也是出口保理商)发出汇款申请,将其应付的AR1货款汇入出口保理商指定的账户,归还出口保理商对AR1的保理融资。三方协议中还约定了NRA账户中收到的款项,最迟于次日完成账款与发票对账,进而进行款项划转,达到监管账户资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