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条件的落实
保理业务是授信业务的一种,在正式对卖方办理融资或启动对买方的坏账担保责任前,都必须落实一些额度审批核准时所要求的授信条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品的抵质押、连带保证人(企业、个人)、价格、保证金、操作方案(限定买方、通知方式、付款期限)等。其中的大部分情况与其他的授信业务大同小异,可以直接借鉴,主要的差异是在操作方案的落实方面。
(一)常见的操作风险
1.取印、核保、面签阶段的操作风险
这主要表现为:未按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取印、核保、面签,造成虚假印章、虚假担保等风险;合同签署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核对签字人的授权,导致越权签署文件风险;未经法律合规的部门对格式合同附加补充约定条款的审查,出现合同的法律风险。
2.授信材料的真实性审查阶段的操作风险
这主要表现为:伪造工商登记信息或打印工商登记信息不及时;收集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系伪造;收集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为伪造或变造等风险。
(二)一般管理上的要求
1.规范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和审查要求
工商登记查询应注重时效性,办理额度启用之前15日内查询的工商登记信息为认可的有效查询结果。首次额度启用时,为确保工商登记查询信息的真实性,由风险或融资管理部门配合市场人员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查询;如当地不提供实地查询或有专业网站进行查询的,可采取市场人员查询并打印工商登记信息,风险人员或融资管理人员在进行审查时,网上核对真实性的方式进行处理。(https://www.daowen.com)
2.落实合同、协议双人面签要求
首次办理授信业务的合同签订和取印、首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取印、各类承诺函的签订等必须有风险人员参与,双人面签。其他合同、协议的面签,也必须双人面签。需要对格式合同进行特别约定的,特别约定条款需要经过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加强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授权书等文件的真实性审查
除对授信合同类文件开展取印、核保、面签等手续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双人面签的管理要求外,以下情况应视同核保手续,由风险或融资管理部门人员协同市场人员面签与核实。①企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所出具的担保决议。②由政府出具的同意为企业的受信行为,提供具有担保意思表达的承诺函、安慰函。
(三)操作方案的落实
1.核实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
市场人员必须协同其他条线人员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审查要结合企业营业范围、业务规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与营业执照、业务报表、交易合同、发票、货运单证等逐项对照审查。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通过查询税务网站或比对发票印章、密码区等方式核对其真实性,审单人员对形式上不合理的购销合同、单据不符的情形,必须提出讨论,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核实,防止虚构交易背景套取保理融资。
2.核实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这包括但不限于:①购销合同中是否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约定。②卖方是否办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手续,相关单据、签收回执等是否齐备。③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目前限于银行保理商)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查询应收账款未被登记质押或转让,确认应收账款为合格应收账款后,须办妥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