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历程
(一)项目情况
A公司是一家历史比较悠久的水泥厂,与B银行之间一直都有授信业务的往来,没有任何不良记录。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整体下行,国家政策导向中要求银行对“三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实施严格授信准入,使得银行对A公司融资授信的支持力度不够,难以满足A公司的具体需求。对此现状,双方都想有所突破。刚巧A公司与C租赁公司也有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直接租赁)的往来,C租赁公司也愿意增加对A公司的融资支持,只是自身可以投放的资金规模确实有限。经由A公司的居中介绍,在B银行(保理商)认可C租赁公司资信的前提下,三方协商办理租赁保理业务。
(二)设计方案
(1)基于A公司近期并无添置新设备的计划,于是选定了A公司目前使用中没有办理抵押、设备剩余折旧年限至少3年以上、存在较好二手市场的一批机器设备,由A公司先出售给C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再由C租赁公司出租给A公司(售后回租)。然后,C租赁公司将应收租赁债权转让给B银行保理商,办理租赁保理,获得融资支持。
(2)本租赁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性质,授信申请人为C租赁公司(出租人),项目交易对手限定为A公司(承租人)。
(3)在核查购置设备的原始发票、会计折旧原则、资产负债表列记的现在余值,参考二手市场行情及A公司与C公司的资信后,核定5 000万元人民币保理融资额度。
(4)租赁项目期限为24个月,应付租金每3个月一付,融资比例不超过转让的合格应收租金的80%,融资期限不超过最后一期应付租金的到期日加上7天宽限期。(https://www.daowen.com)
(5)租赁项目对应的设备必须抵押给保理商并按要求投保财产险。
(6)由出租人出具加盖有效印鉴的《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逐笔取得承租人的书面确认,并由保理商办理承租人签章核实的手续。
(7)转让文件包含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原始发票等凭证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以保理商为第一受益人的租赁物的财产综合险的保单或权益转让协议、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出租方与承租人双方签章)、《租赁物清单》、《租金计划表》、《租赁物所有权确认书》、《租赁物接收书》、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转让价款汇出至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的相关入账凭证、出租人与保理商签订的设备抵押合同(原件)。
(8)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转让”选项。
(9)办理保理融资前,保理商将实地调查租赁公司的贷款卡信息,确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没有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三)往来情况
在保理融资额度得到核批、A公司与C租赁公司办理了有关售后回租手续以后,C租赁公司一次性地将24个月的应收租金总额6 5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B保理商,获得5 000万元的保理融资,A公司按每季度摊还租金,付款到保理商的指定账户。截至2014年底,准时支付两期,没有出现拖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