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启示
(一)注重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
本案中,卖方通过欺诈手段从C银行套取保理融资一案揭开了其母公司“××控股”资金崩盘的连锁反应,是其控制人×××的产业王国开始崩塌的冰山一角。×××创立的A公司确实经营良好,利润丰厚,但×××于2008年抄底房地产,还将业务拓展至旅游服务、酒店经营,实行多元化战略,由此引发巨大的资金需求,漫长的经营周期,以及2008、2011年两轮楼市调控,最终导致“××控股”在2012年资金全面崩盘,成为浙江开发商破产第一案。破产清算时,“××控股”下属A公司的债权人多达241家,而“××控股”共涉及民间借贷30亿元,银行贷款深陷其中超50亿元。
本案中背后的主角“××控股”,起家于香料香精,却最终深陷投资房地产失败的泥潭,采用变造、虚构应收账款的手段把保理业务当作套取融资、饮鸩止渴的工具,两年来,“没有债权”的直接回款如同镜花水月,保理银行在操作业务时,本应通过核查合同、发票等贸易单据原件以及后续的对账工作,持续检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就有充分的机会发现问题。
(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必须有效达成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否有效达成,关系到保理银行债权受让人的法律地位。收到回款只是表象,实质是保理银行通过债权代为向买方实现收款权的结果。为有效通知买方,与买方直接联系进行核实确认也至关重要,这样能加深对贸易背景的了解,减少卖方做假的空间。
本案中买方对EMS寄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效力提出的抗辩,体现在EMS寄送单上未注明寄送内容,留存签收记录存在瑕疵。可见,通过在EMS寄送单上明确标注寄送内容——债权转让通知文件,并核实签收人身份是否为买方有效人员,都是完善邮寄转让通知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发票上加盖转让字据,银行应核实原件,严格执行还应由保理银行批注原件并寄送给买方。
本案中法院对应收账款转让有效性的判定依据,体现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工作的重要性。如果保理银行对买方达成有效的通知,及时掌握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虚假的贸易背景很可能提早现出原形。
(三)注意卖方欺诈背后所显现的保理银行操作风险
(1)买卖双方实际为现金结算,没有账期,却通过虚假合同构造了3个月账期来套取保理融资。庭审中的证据还表明,贸易合同签署过程中常采用先传真/扫描发送、后补原件的方式,这为卖方变造合同提供了契机。
(2)卖方的年营业额在1亿元左右,而2009~2011年这两年之间对单一买方的应收账款回款却突破了4亿元,卖方作为一家生产型企业的真实产能是否能与之匹配呢?保理银行是有机会通过贷后检查核实清楚的。(https://www.daowen.com)
(3)发票上的转让字句被卖方欺瞒,《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送达结果存在“他人签收”的情况,保理银行的债权转让通知工作并未落实到位。
(4)在未有效通知买方的情形下,卖方通过它行账户退款后再要求买方付款至保理银行指定账户等手段操控了直接回款的表象,保理银行却自认为持续的直接回款足以说明买方已被有效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宜,没有核实回款时间与账款到期日之间存在的出入问题。两年期间内,保理银行甚至从未与买方直接联系以核实债权转让通知的效果,核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5)最终融资逾期时,卖方亦无力清偿,显示出保理银行对卖方实质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也已失控。
【注释】
[1]魁伟.中国民生银行相关业务资料。
[2]民生银行贸易金融部武汉分部.中国民生银行相关业务资料。
[3]冯嘉.暗保理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百度文库,2014.9。
[4]摘自《(2013)澄商初字第0329号》判决书。
[5]包天青.中国民生银行相关业务资料。
[6]摘自《(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53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