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自治的约定有效([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84号)
2000年3月,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2月23日,被告在工作中头部受伤,即被送到医院治疗,同年3月18日出院。同年4月12日,原、被告协商签订《协议书》,载明:被告经送医院治疗现已医疗终结,约定:被告受伤期间的医药费由原告支付(已全部支付) ;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5000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受伤期间工资等一切费用;原告支付被告的上述费用后,即已履行了对被告的所有法律责任,不再承担被告所提出的民事责任,双方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同日,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补助费15000元,并于当日另行立具《申请书》和《辞职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认为自己不再适合原岗位工作,而向厂方提出辞职申请。之后,被告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5月27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南劳社伤认(2004) 1719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受伤为工伤。同年6月29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南劳鉴工残(2004) 1187号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书》,评定被告的受伤为工伤,残疾等级为七级。因被告不服,该会办公室又于同年7月26日作出《佛劳复鉴(2004) 167号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其后,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认定:被告因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双方于同年4月12日签订的协议未做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对被告不公,故该协议无效。其后,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被告有权就工伤事故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其达成的一致意见均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也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处分的结果,只要其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关无效条款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而双方在2004年4月12日达成的协议、签订的《协议书》、《辞职申请书》,已明确被告愿意一次性领取工伤补助费15000元,并立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及被告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不再追究原告的其他民事责任,该协议及辞职申请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因此,被告在收取补助费之后反悔认为其签订的协议不公及显失公平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