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7
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010]郑民四终字第1469号)
2006年,邯郸市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殡葬所共同出资成立了河南紫荆宫墓园有限公司,由郝书某任法人代表、董事长。2007年9 月22日,郝书某私自与肖某、陈天某、余建某签订承包销售合作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由肖某、陈天某、余建某承包河南紫荆官墓园有限公司的销售,并约定双方各按实际销售额的50%提成,肖某、陈天某、余建某在销售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自行负担,并由陈天某任总经理、余建某任总执行长(副总经理)、肖某任行政总监(执行长)。陈天某、余建某、肖某承包河南紫荆宫墓园有限公司的销售后,在郑州市内设立了中心管理处、丰产管理处、航海管理处、中原管理处、金水管理处、红旗管理处等六个管理处,在管理处设执行长、总监及讲师,并在每个管理处设立部门经理,由执行长、总监负责管理处的日常经营管理,部门经理负责销售。并确立了管理处以销售额的40%提成,管理处拿到提成后其中的12%由执行长支配,其余部分为管理处部门经理的提成,执行长及部门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均由各自的提成款承担的分配办法。中原管理处由肖某任执行长,朱某(真实姓名不详)为业务总监,该管理处下设九个部,李爱某为六部顾问,该部的经理为李某(在逃),主管为刘小某。2007年10月至2008年11月间,上列六个管理处在陈天某、余建某、肖某的带领下,在销售过程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向客户口头承诺增值,并以虚假宣传手段鼓动客户投资,诱导群众“投资理财”,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客户在得知真实情况后,要求退款,陈天某、余建某、肖某等人逃走。李爱某所销售的墓地均统计在其所在的中原管理处六部负责人李某(在逃)的名下,李某名下共销售墓地50个,销售金额1348800元。2008年11月31日,李爱某及刘小某为了争取销售金额的三连冠,就再次劝说赵某购买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的河南紫荆宫墓园有限公司的福寿永昌墓地,李爱某等人并以口头承诺墓地可以升值,可以换养老院的房子,养老院的房子可以出租、可以自己住等方式,让赵某购买这块墓地,赵某说自己没带钱,刘小某就让李爱某借钱给赵某,李爱某就拿了20000元钱直接交给刘小某,后赵某又借谢伟某、王海某两人各200元交给刘小某,2008年10月31日的借款人为“赵某”的借条是刘小某写好后,赵某在借条上签的名。案发后,李某等人逃走。2009年12月2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认定,郝书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以上事实,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刑初字第897号、(2009)管刑初字第1116号刑事判决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出具的销售总表及证人谢伟某、宋淑某、李某某、曹孝某的证言载卷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政部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刑初字第897号、(2009)管刑初字第11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人证言,本案中,李爱某作为河南紫荆宫墓园有限公司中原管理处六部的顾问,为达到非法经营之目的,其采用口头承诺等方式并借钱给赵某让其购买墓地的行为已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李爱某与赵某之间未能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李爱某与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对李爱某要求赵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366.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李爱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诉上称。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