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

案例22

妻子申请宣告丈夫死亡案

被申请人陈某,1978年2月16日与申请人张某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于1996年7月因病去上海治疗再未回家。张某及其亲属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陈某至今下落不明,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依法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已满一年,陈某仍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从家出走之日至今10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张某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张某系陈某之妻,现申请宣告陈某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遂于2006年5月15日判决宣告陈某死亡。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84、185条;《民通意见》第25-29、36条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https://www.daowen.com)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37、38条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39、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