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
父母失踪12年,子女宣告父母失踪案([2008]瑞民一特字第18号)
杨某、黄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是申请人杨甲、杨乙的父母,1995年10月,杨某、黄某二人离家,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08年×月×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杨某、黄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黄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杨某、黄某自出走之日至今12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杨甲、杨乙作为杨某、黄某的子女,现申请他们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宣告杨某、黄某为失踪人。失踪人杨某、黄某的财产由其成年子女杨甲代管。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83、185、186条;《民通意见》第24、26、28条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相关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民通意见》第30-35条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