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8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01]海南民终字第388号)
1998年4月,被告曹某在经营生意的过程中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于同年8月7日写下欠原告李某人民币壹拾柒万元,且定于1999年春节前还清的借款条据一张。此后,经原告追讨欠款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是欠定安县青青娱乐城赌场的赌金,而不是欠原告的借款,且欠款条据是其在原告的胁迫下违背自己的意愿写下的,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及《民法通则》第90条、108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曹某一次性偿付欠原告李某的借款人民币17万元及其利息。
宣判后,曹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以曹某1998年8月7日向李某所出具的欠条,证实曹某欠有李某的17万元债务,债权人李某要求债务人曹某履行还债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和108条之规定,应予支持。此外,李某还要求曹某支付该17万元的利息,亦符合《民法通则》第9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应予支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www.daowen.com)
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79-90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7-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