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4
2026年02月13日
案例64
两人借款应履行连带还款义务([2003]山民初字第1764号)
1999年6月、8月原告马某分两次各4万元借款共计8万元,给被告陈某、张某二人,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1年,年息为15%,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本息无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4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8万元,利息4.7万元。
法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纠纷是由于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到期支付原告8万元借款及年息15%,对酿成的纠纷被告应付全部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张某连带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2.7万元。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https://www.daowen.com)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