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3
涉外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争议适用法律案
日本A公司与我国B公司已经做过多笔买卖。在履行前一个合同后,日本A公司又寄来一张订单,规定交易条件按上次合同办理。以往,我国B公司接到订单后立即表示承诺,然后交付货物。这次,B公司未予回答,事隔不久,日本A公司依据惯常做法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到B公司。我国B公司仍置之不理。到此,日本A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否则需要赔偿损失,其理由是B公司的沉默是对要约的默认,合同因此已成立。A公司和B公司在前一个合同中没有选择法律,而日本和中国均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案中,双方没有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既然日本和中国都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那么本案就应该适用这个公约的规定。
相关案例索引
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诉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汉城总行)等信用证案([2003]苏民三终字第052号)
本案要点
本案口福公司系以M04E5204NS00484信用证为依据起诉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及中行核电站支行,本案系信用证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UCP500[8]规定了信用证关系中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国际上通行的信用证业务的统一惯例,故本案应当适用该国际惯例。(https://www.daowen.com)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78、192-195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79-184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