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7

案例37

企业联营组成新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2002]东中经终字第49号)

1999年3月20日某连锁店与黄某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连锁店委托黄某对该连锁店营业厅及业务接待办公室进行装修。装修预算总造价65,979.56元,最后装修按实际装修结果结算。因甲方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故经双方协商装修款在甲方开业前支付乙方40%,1999年8月20日支付30%,余款在1999 年11月20日支付完毕。装修后质量保修期一年。合同订立后,黄某依照合同约定施工,装修工程完毕以后,黄某多次追要装饰款,某连锁店拒付。某连锁店于2000年1月停止经营。黄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另查明,某连锁店成立于1998年11月6日,组建单位是机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连锁店1999年8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袁某。某服务公司与某贸易中心于1999年对某连锁店进行联合经营。

法院认为,黄某与某连锁店于1999年3月签订装饰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黄某依照约定施工,工程完工后交付某连锁店且已经结算,某连锁店应按协议付款但未付,应承担主要责任。某连锁店是某服务公司1998年11月开办成立的法人企业,某服务公司、某贸易中心1999年共同投资进行联合经营,于2001年3月24日双方解除联营协议,对联营期间的账目进行了清理。某连锁店经营期间的民事责任由联营体独立承担。联营体某连锁店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关于黄某的欠款某服务公司、某贸易中心应在接收某连锁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某服务公司、某贸易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接收某连锁店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注释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https://www.daowen.com)

(1)组成联营体的合伙经营组织,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提供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参加合伙型联营的,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联营债务,如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参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3)以提供技术使用权作为合伙型联营投资的联营一方,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联营债务,如其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债务的,可以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折价抵偿债务。

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