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1

案例101

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61号)

原告张某于2003年3月25日在被告孔某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新华纺织经销部搬运货物,上午11时许,在劳动过程中,因手提纸箱绷带突然裂开,原告张某左小腿被当场砸断。之后,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广东省公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被评为九级伤残,同时用去法医鉴定费400元。因原告的人身损害未得赔偿,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以未曾雇请原告从事搬运工作及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明,2004年9月10日原告以佛山市禅城区新华纺织经销部的字号名称起诉,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起诉。原告又在2004年11月8日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被告孔某,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因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伤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是在2003年3月25日为被告装卸货物时人身受到伤害,原告依法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其权利才依法受保护。原告至2004年9月起诉佛山市禅城区新华纺织经销部(该经销部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孔某,即本案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一年,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被告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上诉人2003年3月25日身体受到伤害,且伤害明显,诉讼时效应从受伤之日起算。上诉人至2004年11月8日提起诉讼,期间已经超过了一年。上诉人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应当提供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为此,上诉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曾经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机构并不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有关单位,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综上所述,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曾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向被上诉人提出赔偿请求,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同意履行赔偿义务,因此,上诉人关于诉讼时效曾经中断的主张没有充足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相关案例索引

海南贝迪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海南东泰实业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7号)(https://www.daowen.com)

本案要点

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诉讼时效即中断;法律并没有规定提出要求的方式,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有多种,贝迪公司向海南东泰公司出具借据,对方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对借款及借款还钱这一事实的认同,而不是主张债权的意思不明确。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73-175条;《担保法解释》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19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殊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