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5
2026年02月13日
案例55
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2000]辽民初字第1034号)
刘某某与苑某某系夫妻关系,五原告系被告刘某某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苑某某于1998年10月19日病故,留有遗产: 51平方米(70%产权)的楼房一处,原、被告协商作价32,000元,四个月工资(每月619元×4) 2,476元,现该楼房由被告居住,四个月工资被被告取出。为此五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继承应得财产份额。
法院认为:被告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死后留有的财产应为遗产,扣除被告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一半,其余部分应由继承人继承,因此本院对五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关于房屋价格达成的协议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原告苑某身体有残疾,被告刘某某年岁较高,在继承份额上应适当照顾。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继承人遗产51平方米楼房一处按照70%产权去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部分应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四个月工资款2,476元扣除夫妻共同财产部分1,238元,剩余部分原、被告各继承206.33元。
●相关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物权法》第29条;《继承法》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