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6
2026年02月13日
案例56
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56号)
被告从2000年9月至2003年3月在原告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3月6日、10日,被告经手收取了属于原告应收取的货款共计18,930元。对于该货款,因原被告之间发生劳动争议,被告拒绝将该货款退回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将收取的属于原告所有的货款没有交还原告,虽因原被告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愿用该货款作为支付被告工资之用,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有理,依法应予以支持。依上述分析,本案属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对其享有管辖权。同时,对被告收取的上述货款,原告应否需要计算提成工资给被告,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被告提出的抗辨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合计19,920元。
●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69条(https://www.daowen.com)
第七十八条 【共有】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