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1
大门倒塌应由其所有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5号)
2003年7月29日晚,未成年人刘某与邓某在推拉被告柏业家具厂大门时,厂门突然向门外方向倒塌,将位于厂门外的原告刘某砸倒。事后,原告被送到乐从医院。因该事,原告共开支医疗费6,347.50元。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被评定为10级伤残。原告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柏业家具厂、邓某等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邓某推拉被告柏业家具厂大门时,柏业家具厂的大门突然倒塌,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柏业家具厂作为所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本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对此,被告柏业家具厂应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邓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推拉被告柏业家具厂大门时,对该大门是否会倒塌根本没有意识和辨别能力,即使他们的监护人在场,也不能强求他们会意识到大门会即时倒塌,故原告与被告邓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他们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被告柏业家具厂依法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但原告要求被告柏业家具厂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顺德市乐从镇柏业家具厂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误工费共20,749.42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柏业家具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柏业家具厂的大门在被上诉人刘某和邓某推拉过程中突然倒塌,致被上诉人刘某受伤,说明柏业家具厂对大门没有履行日常维修、养护的注意义务。如已尽相应的注意义务,维修、养护得当,不可能在不满10周岁的无行为能力人刘某和邓某推拉过程中突然倒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之规定,由于上诉人柏业家具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柏业家具厂上诉认为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错误,大门倒塌是被上诉人刘某和邓某摇晃所致,应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最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侵权责任法》第11章
第一百二十七条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78至84条对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的一般条款将本条进行了修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对第三人过错致害情况,也增加了救济途径。即,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法的效力原则,关于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0章
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