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2
海事海商案件中请求人起诉又撤回起诉的,诉讼时效不中断([2007]琼民二终字第10号)
×年×月×日,原告钟某所驾船舶与被告唐某的船舶相撞,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钟某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其2003年之起诉,原告申请撤回了2005年之诉。2006年9月13日,原告再次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唐某与钟某一宗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因对碰撞双方船舶的过失程度及其比例无法判定,对于本案船舶碰撞事故,由碰撞双方各负5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碰撞事故遭受船舶修理费损失9509.53元,被告应按其所负的5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船舶修理费损失4754.76元。本案碰撞事故发生于×年×月×日,距离2006年9月13日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已过去了三年多时间。在此期间,原告曾因本案碰撞事故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其2003年的起诉,原告申请撤回了2005年的起诉。根据《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以及第二百六十一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关于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的抗辩成立。原告关于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钟某对被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钟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认为,有关船舶碰撞的诉讼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因船舶碰撞而产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未消灭,但依此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意义即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被纠纷破坏的生活、生产秩序尽早恢复正常,同时也利于法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高效审结案件。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因诉讼提起而中断,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第一百四十一条载明“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同时《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但书”中亦明确海事海商案件中请求人起诉又撤回起诉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亦即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直至期间届满。因此,本案诉讼时效自2003年3月14日本案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诉人钟某在2005年起诉后又申请撤诉,诉讼时效并未中断,则上诉人钟某于2006年9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的抗辩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29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拍卖法》第61条;《环境保护法》第42条;《民用航空法》第171条;《海商法》第257-267条;《民通意见》第176、177条